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7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75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晉昌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營偵字第
4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毀損案件,經檢察官偵查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依同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三、告訴人與被告於民國108年6月26日於本院達成調解(本院
108年度南司小調字第1354號),由告訴人於同日具狀撤回告訴,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世旻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憶筑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8年度營偵字第427號被告蔡晉昌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晉昌前與 李林秋月 之子 李宗遠 有財務糾紛,竟因此心生不滿,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07年12月6日清晨4時18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至李林秋月位在臺南市○○區○○街○○巷○號住處前,以鑽子刺破李林秋月所有停放在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前後4個車輪,致該等車輪破損洩氣而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李林秋月。嗣經李林秋月發覺上開車輛車輪洩氣並調閱上址住處外裝設之監視器影像,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李林秋月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白河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蔡晉昌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李林秋月指訴之情節相符,復有上開車輛車輪維修單(雋弘汽車保修廠所出具委修工作單)、現場監視器影像擷圖及車損照片等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上開毀損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器物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
檢察官許嘉龍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書記官吳永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