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單禁沒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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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11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育滋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4年度營毒偵字第371號、105年度偵字第433號、第2297號、第2298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08年度聲沒字第1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育滋因販賣毒品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案件,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營毒偵字第371號、105年度偵字第433號、第2297號、第2298號提起公訴,經本院以107年度訴緝字第24號判決被告應執行刑8年10月,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1035號駁回上訴確定。原起訴就甲基安非他命(檢驗前淨重
0.226公克,下稱系爭毒品)聲請沒收,經二審法院認非屬該案應沒收之範圍(聲請書誤植為犯為,應予更正),有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5月17日108南分院正刑和107上訴1035字第4275號函在卷可參。然系爭毒品經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檢驗結果,內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5年2月23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爰依法聲請將系爭毒品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屬違禁物。
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係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予沒收銷燬之。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怡蓁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附表:
┌──┬───────────┬──┬─────────┐││││││編號│品名│數量│備註│├──┼───────────┼──┼─────────┤│1│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重0.226公克│││││驗後淨重0.216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