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2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243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理人 周柏成 相對人即債務人國貿拼圖世界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周昭麗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龍榮
李珮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貳仟玖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八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一百八十天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一百八十天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