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勞補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薪資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131號原告 丁日寶 原告與被告 翁榮田間 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薪資新臺幣(下同)72,000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三分之二裁判費即667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元-667元=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
勞動法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
書記官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