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7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772號原告 吳觀輝 被告 吳蔡月珠
吳晨吳咏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109年11月4日以109年度補字第1970號裁定命原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然原告對該裁定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抗字第1632號裁定廢棄原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並重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48,948元確定,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3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品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7日
書記官許丞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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