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2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12190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丁○○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丙○○、 溫茂盛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更正債務人溫茂盛之姓名(應為「甲○○」
2、 陳明 請求債務人甲○○負連帶或一般保證責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