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聲減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聲減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10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8年度聲減字第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肅清煙毒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柒月又拾伍日,褫奪公權壹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82年12月中旬起至83年2月8日止犯肅清煙毒條例罪,經本院以83年度上訴字第1630號(偵查案號: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年83年度偵字第3278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3月,褫奪公權2年,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褫奪公權期間亦請比照主刑標準減輕之。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 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4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洪兆隆
法官郭玫利法官李政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書記官吳福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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