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小字第83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南小字第834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5年5月30日下午2時1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
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童來好
  書記官 卓春成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貳仟壹佰陸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伍
萬玖仟 肆佰 參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
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加計逾期手續費新台幣貳佰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卓春成
           法 官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卓春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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