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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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8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835號原告 黃裕淵 被告 周登山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三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鳳山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
書記官梁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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