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補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496號
原   告  方維 苙即藝苙企業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正保全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21,450元,應繳裁判
  費2,4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1,93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雨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翠蘭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