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易字第1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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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交易字第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交易字第15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幸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91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幸生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惟被告於本院審理程序時,就被訴之犯行已坦承犯罪,本院認為綜合被告自白及其他卷內現存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瀞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佳穎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