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5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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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590號原告 彭文正 指定送達處所: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偉間 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
書記官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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