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擔保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72號原告興達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維誠 訴訟代理人 范翔智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家渝 、 曾炳煌 、 陳怡臻 、 何玉卿 間確認擔保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共為新臺幣壹仟貳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
書記官楊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