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二四五號
原告聯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財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期日另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朱漢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書記官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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