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7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7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證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七八一號
原告甲○○原告與被告 張存和奕茗 報關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證照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請求被告返還證照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二規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新台幣一百六十萬元定之,應徵裁判費新台幣一萬七千三百五十五元;但原告另請求被告返還費用部分,因原告未敘明該費用之金額,起訴聲明不明確,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徵返還證照部分之裁判費新台幣一萬七千三百五十五元,並具狀敘明其請求返還費用之金額,及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金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羅富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書記官郭錦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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