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交聲字第14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九十二年度交聲字第一四五六號
異議人即黃式廣告有限公司受處分人代表人 黃啟源 右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對於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北市裁三字第裁二二─ABY四六二一七一號裁決書(原處分: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北市警交大字第ABY四六二一七一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本件異議理由略以:異議人黃式廣告有限公司舉辦台北市華昌國宅父親節聯歡晚會活動,在已封街時段停放工作車,並無任何違規事項,卻收到交通罰單,特此聲明異議。
二、經查,台北市政府華昌國宅並未向台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申請於九十二年八月七日至八日,在台北市○○○路○段○○○巷搭設棚架並封閉道路,辦理父親節聯歡活動等情,業據該分局以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北市警萬分交字第0九二六五二0四八00號函在卷可參,且證人即舉發警員 游發興 警員於本院訊問時證陳:當時現場辦理父親節活動,環河南路二段一七五巷只有搭棚架,但道路並未封閉,橫向之大理街一七0巷也沒有封閉等語(見本院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訊問筆錄),再依現場舉發相片四幀而觀,棚架中間支架沿路中央雙黃線架設,再搭設左、右兩側支架,棚架下方空間尚可供往來車輛通行,並未將該道路封閉甚明,復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一份在卷可參,可見異議人辯稱:該處道路封閉云云,顯與實情不合。則異議人為圖一己之便,將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橫停在並未封閉之路中間,顯足以妨礙其他車輛通行之情,堪以認定。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依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在顯有妨礙他車通行處所停車,處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規定,裁罰異議人新台幣一千元,核無不合,異議人提起本件異議,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傅中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君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