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2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249號聲請人 張娉鳳 代理人 張秀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68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2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書記官陳惠娟┌────────────────────────────┐│附表:106年度除字第24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76NX0000000│1│220│├──┼───────────┼───────┼──┼──┤│0002│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77NX0000000│1│366│├──┼───────────┼───────┼──┼──┤│0003│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1│146│├──┼───────────┼───────┼──┼──┤│0004│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1│43│├──┼───────────┼───────┼──┼──┤│0005│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1│72│├──┼───────────┼───────┼──┼──┤│0006│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