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92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9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927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麗如
陳信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昭吟 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萬3,701元(計算式:401,184+212,517=613,70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0,0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書記官李俊毅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