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交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號原告王 昱銓 被告 李健誠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車損部分另經判決駁回),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呂美玲
法官楊鑫忠法官張琇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書記官潘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