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2年度鳳簡字第67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簡字第67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茂生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吳茂生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洪惠敏 間請求給付酬
謝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1月21日本院第1審判決不服
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2,325元,因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于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書 記 官 葉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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