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簡字第9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簡字第九八四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六七○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丙○○毀越門扇而竊盜,未遂,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叄佰元折算壹日。又損壞他人之屋頂,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叄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理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並補充:㈠被告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毀損之故意,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二
十五日晚間八時三十分許,趁無人注意之際,撞壞位於臺北市○○街○段○○○號乙○○所有之空屋後門門栓,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無故侵入部份未經告訴)一、二樓翻找,因未尋得值錢物品而未遂。嗣又另行起意,基於毀損之故意,在該屋二樓將塑膠屋頂毀損挖洞等情,有下列證據可佐:
⒈被害人乙○○於警訊中之指訴,及於本院調查中說明該屋於事發前、後之狀況:
問:事發地點的房屋使用狀況如何?答:那是我父親的房子,他過世後,暫時沒有人住。
問:你平常有無到該屋去看過?答:常常去。
問:事發前該屋的屋頂有無破洞?答:沒有。
問:該屋內抽屜為何散落在地上?答:這是我父親的房間,他都整理的很好,以前小偷來都是翻尋其他的房間,該抽屜是此次才被翻落在地上的。
問:門是如何被破壞?答:木門栓斷掉了,應該是被強力撞掉了。
問:該門是否之前遭竊時就被破壞?答:之前遭竊,門有被破壞,但我有把它修理好,此次遭竊又被撞壞。
問:你在該屋內有無發現挖屋頂的工具?答:沒有,只有一串機車的鑰匙,不是我家的。機車鑰匙是在屋頂被破壞處的下方撿到的,是在二樓房間內。
問:前門是否未關?答:不可能。我之前二天還有親自把前門鎖上,要從外面打開是不容易的。
問:該石棉屋頂是否可以用手破壞?答:可以。因為被破壞的部分是塑膠屋頂,是玻璃纖維的材質,碎碎的,手一扳就斷了。
問:你在警訊中所稱要提出告訴是指何事?答:他破壞我的房屋。
⒉證人即發現本件竊行之甲○○於警訊中之證詞,及於本院調查中說明其經過
:臺北市○○街○段○○○號是二層樓房屋,是空屋。被害人有時回來看一看,停留一會就走了,沒有住在那裡。該房屋平常前門均關閉,後面是木門,用木條頂起來,其住該屋隔壁,因為小偷挖屋頂,其最初以為是貓的聲音,但因為聲音很大,其即上去二樓頂的閣樓往隔壁看,當時很暗,但因為聲音持續,其才能找到目標,看到正朝著其住處方向的隔壁屋頂被挖了一個不到三十公分的洞,且看到一個人的頭,其就喊小偷,被告是跑到路上被人抓到的,事發前被害人的屋頂上並無破洞,當晚並未聽到有人踢到鐵罐的聲音等語。
⒊現場照片三幀。
綜上,被告犯行應堪認定,其辯稱係因飲酒後尿急,見該屋鐵門開啟,即進入該屋,因該屋內很暗,其剛進入就踢到地上散置之鐵罐,因而聽到隔壁喊小偷並往外跑,其未行竊或挖損屋頂云云,不足採信。
㈡核被告撞壞該處後門門栓而進入搜尋財物,惟未行竊得逞之行為,係犯刑法第
三百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一項第二款之毀越門扇而竊盜未遂罪、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損壞他人之木門罪。聲請人就加重竊盜部分請求論以既遂之罪,容有未洽,惟未遂犯並非獨立之犯罪,僅係犯罪狀態,尚不生變更法條之問題。被告所犯上開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前者之毀越門扇而竊盜未遂罪一重處斷;被告已著手於加重竊盜行為之實行,但未達於既遂階段,為未遂犯,應依刑法第二十六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又被告侵入行竊之臺北市○○街○段○○○號房屋係空屋,平日無人居住,已如前述,聲請人誤認該處為住宅,並請求論處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於夜間侵入住宅而竊盜罪,亦有未洽,惟該部分與前開論罪科刑之毀越門扇而竊盜罪部分有事實上一罪之關係,故不就該部分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說明。再者,被告挖損該屋塑膠屋頂之行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損壞他人之屋頂罪。被告所犯上開二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所犯構成要件不同,應分別論罪,合併處罰。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項、第三百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彭幸鳴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項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令致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