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補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補字第27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蔡宏隆 代理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陳昭全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9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1日
書記官蘇冠璇附表:
一、依聲請人所提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院106年度司消債核字第95
2號民事裁定及附件「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所載,聲請人曾於民國106年6月20日與全體債權人協商成立債務清償方案,請說明聲請人是否已毀諾?如是,聲請人係於何時毀諾?請說明毀諾當時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為何?每月必要支出為何?並請提出「毀諾時」每月收入、必要支出之相關證明文件。另請說明聲請人與全體債權人協商當時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為何?每月必要支出為何?聲請人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前開清償方案有困難?並請提出「協商時」每月收入、必要支出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聲請人是否領有除育兒津貼外之低收入戶補助、租金補助或其他社會補助、津貼?如有,請說明自何時起開始領有補助?每月領取補助項目、金額及領取期限各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轉帳交易明細等)。如未領有任何補助,亦請註明。
三、聲請人應說明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為自用住宅?若為自用住宅請說明所有權人為何,並提出該房地最新土地、建物第三類登記謄本;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約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是否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四、聲請人自陳名下擁有普通重型機車車號000-000乙台,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本)、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五、聲請人應提出現在每月之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用與聲請更生前二年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有無不同,另應提出必要生活費用各細項【膳食費、交通費、電話費、扶養費、勞健保(或其他保險)或其他必要生活費用】之證明文件(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手機資費之服務契約等)到院,據實向法院陳報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六、聲請人應提出其父親、母親之104年、105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原本到院,且應提出聲請人支出其父母親扶養費用之計算依據(含項目及金額)。並應陳報聲請人父親、母親有無領取補助或其他津貼,及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聲請人如何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分擔父親之扶養費用。另聲請人應提出其父親、母親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參考所附遞狀須知,應特別載明是否有領取補助或其他津貼),及聲請人父親、母親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七、聲請人應提出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有無以自己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所投保商業保險,如有應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其名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及最近5年內從事前揭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與證明文件。
八、聲請人應陳報:聲請人從事工作之具體性質有何需使用高電信資費之必要性,並提出得證明聲請人所述之具體證據資料。
九、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除陳報之金融機構及資產公司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又如債權人有變更,並應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
十、依聲請人提出之北投實踐郵局0000000-0000000帳號、戶名 蔡明瑾 之帳戶,於104年8月28日起至105年8月26日止,有16筆跨行轉入金額約計新臺幣(下同)290,700元,請說明上述款項之原因及提供相關資料,並說明聲請人支付配偶扶養費5,000元之必要性。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