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5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7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754號原告 謝佩琳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志偉 、 蘇雅婷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萬肆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玖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南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7日
書記官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