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7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730號原告江文福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聲請對被告 邱楊秀鳳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8月17日
民事庭法官張百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7日
書記官李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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