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家上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家上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上字第32號上訴人 劉天龍
劉拯宇 劉于菁 上列當事人因與被上訴人 龍鳳鳴 間再審之訴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2項規定,上訴第三審應委任律師,或經法院認為適當且具有律師資格之親屬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
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李昭彥
法官郭慧珊法官王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
書記官陳慧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