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小字第157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小字第1577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二人共同 甲○○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北小字第1577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提起小額訴訟請求被告清償債務,兩造契約書
既未合意以本院為管轄法院,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台北縣樹林
市,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份附卷可稽,亦非屬本院轄
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
橋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2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湯千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7月2日
書記官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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