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60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16062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貳拾壹萬壹仟伍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94年5月27日偕同擔保提供人兼連帶保
證人丙○○向聲請人借款新台幣1,200,000元整。經書立同額融資契約乙紙交聲請人收執,約定借款期限自民國94年5月27日起至民國97年5月27日止,自借款日起,於每月21日繳交上月21日至當月20日之應付利息。利息按本行公告指標利率加2.07%目前為4.72%計算,嗣後隨本行公告指標利率調整而調整。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部份,按本放款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就超過部份按本放款約定利率20%,加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未依約清償融資本息,於97年3月26日融資餘
額已超過融資額度,然尚欠97年3月27日起至97年5月27日融資利息新台幣10,509元整及本金新台幣1,201,072元整,合計新台幣1,211,581元整,迭經催討迄今尚有欠款,依約定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並負擔程序費用,至感德便。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
書記官莊福來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