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0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0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049號
106年度訴字第14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志強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賴忠杰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26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一編號1、2之「販賣時間、地點、金額(新臺幣)欄內關於「105年」之記載均更正為「104年」。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本裁定主文所示之誤寫,揆諸前開說明,自應予以更正。
中華民國106年9月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廖純卿
法官顏銀秋法官王姿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嘉宏中華民國106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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