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0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049號
106年度訴字第14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志強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賴忠杰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廖純卿
法官顏銀秋法官王姿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嘉宏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