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執消債清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0號聲請人 余姿蘋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余姿蘋經本院民事庭於104年12月8日以104年度消債清字第101號裁定自104年12月8日上午10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有上開裁定附卷足憑。次查,聲請人余姿蘋除有存款計新台幣4,035元及機車(車號000-000;2011年10月出廠)一部外,無其他財產,此有本院所製作併公告之資產表、聲請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本院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本院公路監理查詢資料、聲請人補正狀及財產目錄、各存摺內頁影本、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4年12月24日中壽保規一字第0000000000號函(以聲請人余姿蘋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無解約金)與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5年4月13日國壽字第000000000號函(聲請人余姿蘋於該公司無有效之保險契約)等附卷可佐,堪認本件聲請人之上開財產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法律行為經撤銷或契約經終止或解除後所應負之償還義務、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六個月內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復經本院函詢債權人等就終止清算一事表示意見,均無人表示反對,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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