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度基簡字第60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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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基簡字第6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基簡字第六○六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五八七號)及移送併審(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六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點伍公克沒收銷燬,玻璃管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證據補充記載尚有尿液檢驗報告二件外,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法官陳鈺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法院書記官盧小芬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五日附錄論罪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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