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9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九七二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邱清銜 律師
洪明俊 律師查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執行羈押。茲查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吳爭奇
法官曾雨明法官林恆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坤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