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9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九八六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藥事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經查,依卷附台灣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所載,受刑人甲○○刑期終了日期為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三日,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付保護管束則至同年七月二十四日始向本院聲請,顯然受刑人已服刑完畢,而無付保護管束之必要,故本件聲請無實益,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潘政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春榮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