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9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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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93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林耀華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壹萬肆仟陸佰肆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捌萬陸仟壹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肆萬柒仟陸佰柒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貳萬陸仟伍佰參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延滯第四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柒佰元至清償日止,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高湘雲◎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