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57號原告即上訴人 徐健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文禎 等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9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10月11日
書記官郭松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