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32號原告立勝檢驗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靜寧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76,4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672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新臺幣500元,原告尚應補繳新臺幣13,1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孟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1日
書記官林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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