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3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3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34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耀基選任辯護人熊家興律師
李國楨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耀基自民國壹佰年拾貳月拾陸日起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耀基就被訴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業已全部坦承不諱,尚無勾串證人之虞,爰聲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林耀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所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罪,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勾串證人之虞,且所犯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於民國100年10月18日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茲本院審酌被告雖仍有繼續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惟考量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已坦承全部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行,且被告、辯護人均已捨棄傳喚證人 侯智原羅志偉吳堂發陳裕文黃鈺婷徐穫勝葉純孝黃志勇 等人,核已無勾串證人之虞,自無再予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是以,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自100年12月16日起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張瑛宗
法官羅郁棣法官蘇碧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哲萍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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