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6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68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1年5月、3年、1年6月、3年,經減刑後,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目前在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7年3月14日以法矯字第0970007873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97年6月4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8日,而刑期終了日期為97年5月1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 爰依 刑事訴訟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翠燕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