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9年度壢簡字第75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簡字第75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金明 等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之被繼承人 葉徐森
妹之全體繼承人姓名、年籍資料之起訴狀,並確認是否變更應受
判決事項之聲明,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
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
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撤銷遺產分割協議之訴,應對全體繼承人為之,而
原告起訴狀所列之被告僅有葉金明及葉**2人,然觀諸卷內
分割協議書,被告2人固係訴外人即被繼承人 葉徐森妹 之繼
承人,然葉徐森妹之繼承人並非僅有被告2人,故原告起訴
非以全體繼承人為被告,當事人適格有欠缺,本院已調閱相
關資料附卷,原告應即來閱卷並補正被告全體繼承人年籍資
料,及確認是否變更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首開說明,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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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
書記官張季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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