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簡字第403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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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碩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孟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佑勝金屬股份有限份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
,原告應於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則駁回原告之訴:
㈠被告佑勝金屬股份有限份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
 代理人戶籍謄本。
㈡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1審管轄法院之文書。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王依如

歷審裁判

  • 臺北簡易庭 94 年度 北簡 字第 40305 號裁定(94.12.02)[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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