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簡字第4030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碩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孟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佑勝金屬股份有限份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
,原告應於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則駁回原告之訴:
㈠被告佑勝金屬股份有限份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
代理人戶籍謄本。
㈡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1審管轄法院之文書。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王依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