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成簡字第3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成簡字第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成簡字第38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18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塑膠製畚箕二個,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併所犯法條,均與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
二、爰審酌被告甲○○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因一時失慮,聽從 吳俊榮 之指示而為本件犯行,犯後已坦承犯行,態度尚佳,顯見其已有悔悟之心,經此偵審程序與科刑之教訓,當能知所警惕而信無再犯之虞,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之塑膠製畚箕二個,係供被告甲○○及共犯吳俊榮共同竊盜使用之物,且屬共犯吳俊榮(另案審理)所有,業據共犯吳俊榮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成功簡易庭法官陳義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書記官彭添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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