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虎小字第5號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蕭智中
被告 周志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0,479元,及自民國111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計付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廖國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曾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