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47號上訴人即原告 吳金成 視同上訴人 王茂昌
王茂陵 許見池 陳亦凡 王茂炎 吳學良 沈世昌 王阿娥 葉義濬葉義順 陳興洲 王清輝 胡春雄 林明德 劉朱玄瑞 莊明華 吳皓勝 王茂久 許明義 沈金圖 被上訴人即被告 王阿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7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08年1月19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年1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書記官蕭惟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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