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296號抗告人 林義榮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林怡瑩 等人間因105年度訴字第1296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1月30日裁定提起抗告,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昆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書記官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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