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易字第10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易字第1068號上訴人 程春銀
程文楠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順福 上訴人 程惠郎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彭國書 律師複代理人 邱筱雯 律師被上訴人 陳雪英
陳柏舟 陳鏡任 陳俊霖 陳瑞貞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崇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周群翔法官陳慧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
書記官陳明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