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6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6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665號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
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72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下同)87年4月23日起至122年4月23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乙○○於①87年5月26日②94年5月5日③95年6月
14日向聲請人借用①600,000元②1,000,000元③30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107年5月26日②111年5月5日③111年6月14日止,均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98年2月1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959,005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2件、借據影本3件、繳息記錄查詢3件、繳息明細查詢3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就已確定之原債權,僅得於其約定之最高限額範圍內,行使其權利,民法第881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抵押權擔保債權設定之最高限額僅720,000元,故聲請人主張之債權逾此最高限額部分,不在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範圍內,併此敍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
司法事務官洪瑞珠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8年7月2日
書記官陳怡吟┌────────────────────────────────┐│附表:98年度司拍字第665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台南縣│永康市○○○段│943│旱│27.24│10000分之116│├──┼───┼────┼───┼──┼─┼────┼──────┤│002│台南縣│永康市○○○段│951│建│779.50│10000分之116│└──┴───┴────┴───┴──┴─┴────┴──────┘┌─────────────────────────────┐│附表(建物)︰98年度司拍字第665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權│││建│││├─┬─┬─┤││││││主要建築│五│合│面│利││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材料及││││範│││號││││││單│││││││房屋層數│層│計│位│圍│├──┼─┼──────┼────┼────┼─┼─┼─┼─┤│001│68│台南縣永康市│台南縣永│7層樓房│29│29│平│全│││6│五王里中華路│康市南新│鋼筋混凝│.5│.5│方│││││598之80號5樓│段951地│土造│7│7│公││││││號││││尺│部│├──┴─┴──────┴────┴────┴─┴─┴─┴─┤│共同使用部分:南新段703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55││共同使用部分:南新段704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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