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409號聲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 蔡寀
之3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蔡寀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
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下同)95年3月24日起至125年3月24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蔡寀於95年3月30日向聲請人借用①1,160,000
元②340,000元,借款期限均至115年3月29日止,均約定按期平均攤還本息。第①筆借款相對人另於96年6月1日與聲請人簽訂增補契約,變更還款方式為本金餘額自96年5月30日起至98年5月29日止,按月繳付利息不還本,自98年5月30日起按月攤還本息。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不依約付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均僅繳納至97年12月29日止之本息,尚欠本金①1,107,003元②304,123元,總計1,411,126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登記事項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房屋貸款契約書影本2件、增補契約影本1件、放款帳卡2件、催告函影本1件等為證。
三、按抵押權人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係非訟事件,則法院於審查時,僅能依民法第873條之規定,就形式上審查聲請人是否為抵押權人,能否行使抵押權而為准駁之裁定。聲請人另聲明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1,411,126元及利息、違約金,惟該聲明之事項,並非法院為拍賣抵押物裁定時所應審酌之事項,亦非屬非訟法院審酌是否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職權,聲請人前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餘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另而相對人蔡寀於98年4月15日所提之答辯狀,陳稱聲請人之請求金額與其於98年4月11日收到聲請人委託鈺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催收帳款函金額不同云云。惟非訟法院僅形式審查,並無實體審認之權限,相對人蔡寀所陳述意見,已涉實體上權利義務關係是否存在而有所爭執,應另循民事訴訟程序救濟,併予敘明。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
司法事務官洪瑞珠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8年7月2日
書記官陳金治┌────────────────────────────────┐│附表:98年度司拍字第409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縣│永康市○○○段│583│建│1,527.95│10000分之36│└──┴───┴────┴───┴──┴─┴────┴──────┘┌───────────────────────────────────────┐│附表(建物)︰98年度司拍字第409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六│合│面│主要│陽│花│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台│位││├──┼─┼──────┼────┼────┼─┼─┼─┼──┼─┼─┼─┼──┤│001│58│臺南縣永康市│臺南縣永│17層樓房│45│45│平│鋼筋│3.│1.│平│全部│││2│中華路7巷20│康市兵南│鋼筋混凝│.6│.6│方│混凝│67│32│方│││││弄36號6樓之3│段583地│土造│4│4│公│土造│││公││││││號││││尺││││尺││├──┴─┴──────┴────┴────┴─┴─┴─┴──┴─┴─┴─┴──┤│共同使用部分:兵南段546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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