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440號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
之11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
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76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下同)86年6月16日起至121年6月16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甲○○於①86年6月24日②86年7月2日向聲請人
借用①2,120,000元②180,000元,借款期限均至106年6月24日止,均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97年12月25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計1,715,713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繳息記錄查詢、繳息明細查詢、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及借據影本2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
司法事務官洪瑞珠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8年7月2日
書記官陳金治┌────────────────────────────────┐│附表:98年度司拍字第440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1421│建│3,025.15│10000分之52│└──┴───┴────┴───┴──┴─┴────┴──────┘┌───────────────────────────────────────┐│附表(建物)︰98年度司拍字第440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十│合│面│主要│陽│花│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二│││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台│位││├──┼─┼──────┼────┼────┼─┼─┼─┼──┼─┼─┼─┼──┤│001│17│臺南市中西區│臺南市中│12層樓房│80│80│平│鋼筋│7.│2.│平│全部│││08│武聖路69巷40│西區武聖│鋼筋混凝│.2│.2│方│混凝│59│37│方│││││弄30號12樓之│段1421地│土造│3│3│公│土造│││公│││││11│號││││尺││││尺││├──┴─┴──────┴────┴────┴─┴─┴─┴──┴─┴─┴─┴──┤│共同使用部分:武聖段1494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39;││武聖段1496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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