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附民移調字第6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聲請人乙○○
丁○○甲○○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97年附民移調字第6、7、8號因97年易字第1629號被告 宋隸華 詐欺案件刑事附帶民訴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院刑事第九法庭試行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一、出席人員:法官吳維雅書記官劉育君通譯楊雅秀調解委員蔡忠雄
二、到庭調解關係人:聲請人乙○○、丁○○、甲○○相對人丙○○
三、調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應於九十七年十一月九日前給付原告甲○○新台幣壹萬伍仟元,原告甲○○其餘請求均拋棄。
(二)被告應於九十七年十一月九日前給付原告乙○○新台幣壹萬伍仟元,原告乙○○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被告應於九十七年十一月九日前給付原告丁○○新台幣柒仟元,原告丁○○其餘請求均拋棄。
四、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書記官劉育君法官吳維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育君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