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04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04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048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理人 謝明璇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奕瑞 (原名 陳耿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玖仟零叁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捌仟壹佰玖拾叁元,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加計新臺幣叁佰元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肆仟玖佰伍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壹仟捌佰零壹元,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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